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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新鄉12月5日電(記者 李貴剛 董飛)河南延津縣村民張祖慶在被當地警方以涉嫌職務侵占罪逮捕後,檢察院兩次退回了警方移送的審查起訴。此案立案至今已兩年有餘仍未有定論,但張祖慶卻被警方退“贓款”35萬元。警方“不進不撤”引發了張的不滿與質疑。對此,延津警方稱“案情複雜,有一定爭議”。
  “證據不足”的職務侵占
  日前,延津縣東屯鎮東屯村村民張祖慶反映稱,“2006年5月26日,我與張某、布某三人按照34%、33%、33%的比例共同出資,在當地工商局註冊成立了新鄉市華隆起重配件有限公司,由我擔任公司法人代表負責銷售回款。張某之子擔任現金保管,布某任會計。”
  “而就在2011年3月21日,張某與布某向延津縣公安局舉報我涉嫌職務侵占。”
  延津縣公安局經偵隊受理此案,並立案偵查。隨後不久,張祖慶即被警方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拘。
  據延津檢方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11月29日,延津縣公安局以張祖慶涉嫌職務侵占罪向該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2年1月19日檢方給予退回,要求補充部分證據材料。
  2012年2月21日,延津公安局補充材料後移送延津縣檢察院。3月28日,檢方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也就意味著此案將擱淺至此。
  張祖慶說,“檢察院都多次退回,案子該撤不撤,公安部門很明顯是想拖延下去。”
  “說不清”的35萬“贓款”
  延津縣公安局經偵隊指導員李發亮向記者介紹稱,在此期間的2012年1月19日,張祖慶因患有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考慮到人身安全,經層層審批對其變更了強制措施,辦理了監視居住手續。
  張祖慶妻子反映稱,就在張被變更監視居住的當天,其被交了30萬元“贓款”,隨後又交了5萬元。張祖慶之後對此很不理解,“公安部門對我們公司的財務審計鑒定未能說明我侵占了資金。我為何要交35萬元‘贓款’?”
  張妻事後稱,“當時只是急著讓張祖慶出來,並沒有考慮太多。”
  延津縣公安局對張祖慶案《鑒定結論通知書》顯示,“從2006年6月至2011年2月,張祖慶從新鄉市華隆起重配件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中取出現金交於出納的現金金額進行了司法審計鑒定,鑒定結論是無法確認張祖慶從上述公司銀行賬戶中取出現金交於出納的現金數額是否相符。”此鑒定結論時間為2012年4月26日。
  針對被“退贓”,李發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此表示,“涉嫌(職務侵占)也是退的贓款。”李認為,這個案子很複雜,公司賬目混亂,有一定爭議。
  既然還在偵查階段,案情尚未完全查清。“贓款”何來呢?是否如延津警方所說的“涉嫌也是贓款呢?河南金合力律師事務所張長春律師在瞭解了此案後表示,既然延津檢方多次退回了警方的審查起訴。說明該案相關證據確實存在一定不足。
  那麼,延津縣警方的審查起訴在被檢方二次退回後,至今已經一年多時間過去了。為何此案仍沒有結果呢?李發亮以“具體細節,程序內的事情”不便透露為由拒絕回應,延津警方對此也為未能向張祖慶作出合理解釋。
  張長春律師認為,警方對此案的基本事實尚未完全查清,如何能將張祖慶的35萬元定為“贓款”?這有待警方解答。
  張祖慶認為,“對我偵查兩年多時間,刑拘、批捕。但並無證據能完全證明我涉嫌職務侵占罪。這一切造成的我經濟、名譽損失誰來承擔、負責呢?”(完)  (原標題:河南警方偵查案件兩年無果 嫌疑人被“退贓”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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